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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基础
 
 
      工业、商业及贸易客户均可取得我方商品目录。我方接受的任何订单均应符合本销售条件。除非我方事先 书面同意,其它条款概不适用。
 
2. 承诺
 
 
      要求我方供货的订单均应视为买方根据本(销售)条件购买货物的要约,并应完全由我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我方保留技术发展与型号更新的权利。可能出现的印刷错误不构成主张权利的根据。商品目录中的颜色可能因印刷原因与实物存在色差.
 
3. 交付
 
 
      交付期限应根据商品目录中具体商品的存货以及客户与我方在交付前书面约定的运输方式予以确定。交付日应为工作日。任何我方向客户提出的交货日期或时间均仅为估算日期,不得将其视为我方合同义务。所有货物将被运至客户收获部门或底楼前台。客户需自备卸货工具。
 
4. 价格
 
 
      定价以书面订单的价格为基准。目录中的所有标价均含增值税(17%)和管理费用(特别是实现交付和运输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关税等)。上述费用应在标价以外另行支付。除非目录另有说明,标价均指每一单位商品的价格,不包括图示的装饰品。
 
5. 退货
 
 
      商品交付给客户后14日内,客户有权退货。退货前须通知我方。商品须以原包装退回,不得带有已使用过的痕迹,运输的风险与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6. 价款支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客户应预先支付货款。仅当双方明确约定时,可以用下列方式支付:a)以支票支付;b)交货时付款;c)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4日内支付。
 
 
7. 所有权保留
 
       如法律允许,所有交付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用以下所有权保留规定:所供商品之所有权至付清该商品价款时方可转移至客户。客户有权在常规交易过程中对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进行加工、改造或转卖。客户因转卖、改造或加工而享有的权利主张应作为对我方取得商品价款的保证而让与我方。对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进行加工或改造的,一般应将我方作为生产商视为为我方进行,但并不因此构成我方的任何义务。如我方因加工或改造而对该物丧失所有权,则对加工或改造而产生的新物的共有权应转让至我方。
 
8. 商品的验收
 
 
      收到商品后应检查确认其没有瑕疵。有明显瑕疵的,收货方应最迟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书面通知我司,隐蔽瑕疵应从速通知。商品因运输致损的,也应通知我方,以免影响我方对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9. 保证;责任
 
 
      除非目录另有明确规定,我方为目录商品提供自商品风险转移至客户时起为期12个月的质量保证。上述质量保证规定不适用正常损耗的情形。权利主张正当的,我司将酌情在有关质保期内免费对商品进行修理(“维修”)以消除瑕疵或提供无瑕疵商品(“更换”)。但如客户已动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商品维修无法或难以进行,则我方无需承担上述维修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予以维修的,客户可要求合理减少价款(“减少价款”)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基于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主张包括: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合同基本义务、未履行明文规定的质量保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例如有关产品责任的强制规定。我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损失,赶故意违约的情形不在此列。对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主张权利的,不受上述责任限制的影响。对此应适用强制性责任规定。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总括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任何保证和/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均应明确予以排除。无论上述保证和/或责任是何种类、也无论其由何原因造成。
 
11. 用法律与辖地
 
 
客户与我方之间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规定进行解释。合同管辖地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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